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必须依法向福清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契税。商品房购买人必须在购房合同签订或取得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申报缴纳契税所需材料下列材料各一份:
合同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到合同签订时间所在页即可)
身份证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是港澳台身份,要用港澳台通行证复印件;外籍身份,要用护照复印件)
证明
房管所开具的《居民家庭住房查询证明》(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或首购、首改房税收优惠政策的提供)。
发票
所有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
开发商出具的最终测绘面积证明(加盖有公章)
福清市现行房产交易契税政策如下:
普 通 住 房 标 准 | 1999.8.1-2002.9.30,除计委立项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及非住宅项目之外的其它住宅,按扣除该住宅地价后,每平方米造价超过当地当期普通住宅造价水平50%以内的,界定为普通标准住宅。根据榕地税政三〔1996〕4号《关于确定福州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造价水平的通知》,福州市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300元,超过50%,即为每平方米1950元。 |
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除高级住宅(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度假村。2、单位面积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售价1.5倍(即乘以2.5)以上的房地产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余住宅建设项目均为普通住宅。 | |
2005.6.1-2007.11.30,单价<3409元∕米² 面积≤140米²,容积率1.0以上 | |
2007.12.1-2008.10.31,单价<4695元∕米² 面积≤140米²,容积率1.0以上 | |
2008.11.1-2008.12.31,单价<4899元∕米² 面积≤144米² ,容积率1.0以上 | |
2009.1.1-2010.12.31,单价≤5500元∕米² 面积≤144米² ,容积率1.0以上 | |
2011.1.1-2014.7.31,单价<9334元∕米² 面积≤144米² ,容积率1.0以上 | |
2014年8月1日起,面积≤144米² ,容积率1.0以上 |
(图为契税政策要点)
防诈骗重要提示:
目前,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是办理房产交易契税申报缴纳的唯一指定地点,请广大市民切勿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其它任何地方申报缴纳契税,以防上当受骗!